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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农民负担控制法》,依法解决农民负担

发表时间:2006/1/9 18:10:04

近几年来,农民负担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般来说,我们通常把政府及其部门向农民征收的一切税费,包括税收、乡统筹村提留、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集资、摊派、罚款等统称之为农民负担。进一步说,“农民负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负担是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农民负担,即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以外所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劳务以及其它费用,此类负担为限额内负担,或叫显性负担,限额内负担的收取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规定,是合理合法的。而广义的农民负担则一般是指包含税金、提留外向农民的各类行政性收费、集资和摊派等。它包括税收负担、价格负担和社会负担等多个方面。此类负担称为限额外负担,或叫隐性负担,隐性负担随机性强、弹性大、涉及面广、负担率高,是当前农民负担的重心所在。
  一、农民负担的表现与原因
  当前农民负担居高不下,主要表现在:1、以各种形式变相提高规定限额,如一些乡、镇不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取比例,有的乡、镇为多收取乡村提留款,虚报上年增收水平,人为提高人均收入指标;2、农民负担费用管理混乱、名目繁多。如有各种优抚费、民兵训练费、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费等,以教育费为例,有的乡、镇除向农民收取教育经费外,学校还得向学生收取学费、勤工俭学费、练习册费、辅导费等。3、村提留中非生产性开支过大,公积金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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