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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完善经济犯罪受理立案制度调研报告

发表时间:2018/1/13 10:51:10
目录/提纲:……
一、受理立案情况
(一)近三年来经济犯罪案件受理立案情况分析
(二)经济犯罪受理立案审查的必要性
二、存在的问题
(一)受案、立案制度不完善性
(二)立案审查和侦查手段的界限模糊
一是立案审查手段的有限性
二是立案审查与侦查存在冲突
三是侦查主体职能交叉
(三)立案审查程序的瑕疵
三、对策措施
(一)提高执法者的素质
一是个人思想素质是关键
二是经侦业务素质是根本
(三)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一是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立案审查的权力
二是认真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三是建立立案审查监督机制
……
改革完善经济犯罪受理立案制度调研报告

受理立案审查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由于侦查机关立案前的审查能力不足,经常出现执法不作为或执法乱作为,甚至导致错案时有发生,产生很坏的社会影响。受理立案审查是受理和侦查经济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但受理立案审查存在程序瑕疵、与侦查冲突、法律依据分散和证据法上性质模糊等诸多问题不足。这些问题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制约了侦查工作,损害了社会公正,不利于维护公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通过对经济犯罪立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既有利于刑事诉讼法完善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又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活动,建立起统一规范的经济犯罪侦查制度,指导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在程序上给予充分的保障,更能进一步防止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发生,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一、受理立案情况
(一)近三年来经济犯罪案件受理立案情况分析
2014年,郑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侦大队共受理群众报案300余起,立案17起,破案16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8人;其中刑拘44人,取保34人,逮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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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证券期货贸易也迅速兴起并蓬勃发展,使得证券、期货诈骗也不断的出现。由于经济犯罪种类、结构和数量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并且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断地扩展,使经济犯罪发案率直线上升,居高不下。同时在经济活动中违法违规的界限难以很好地把握,加上经济法规和刑事法律的缺乏,使得经济犯罪更加复杂多变。
(2)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的依据考察
经济犯罪是刑事犯罪的一部分。对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要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不得有不必要的拖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在查处违法与打击犯罪的衔接上,刑事诉讼法也作了原则性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凡构成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行政机关应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作出移送处理。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会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等工作规范性质的法律文件。
二、存在的问题
(一)受案、立案制度不完善性
我国受案、立案制度不完善的症结在于法律规定脱离侦查工作的实际, 忽视了启动侦查与侦查时机之间的内在联系, 割裂了立案前审查与侦查之间的必然联系, 没有对立案前审查的重要性和侦查工作的连续性予以应有的关注。尤其对秘密侦查的规定, 存在十分明显的缺憾。
(二)立案审查和侦查手段的界限模糊
一是立案审查手段的有限性。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前的审查和紧急措施,却没有明确规定立案审查内容。模糊的规定使得这些措施几乎成为一纸空文,无法适用。由于案前审查措施不足,立案标准较高,现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在调查取证后补办立案手续的情形,这是导致不破不立、立案不实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举报是侦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受理案件之初,往往无法判断罪与非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很难相应地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因为侦查人员在接受案件的线索时,许多情况都是未知的,事实不清、犯罪对象不明是很正常的事情。
二是立案审查与侦查存在冲突。在经济犯罪的立案审查中,存在着假借立案审查之名,行侦查之实的不正常现象,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引发了“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不合理状况。“不破不立”是指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的案件在侦破之后才立案的奇怪现象,如果案件没有最后的侦破,就把立案拖延着。立案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合理依据,非经立案程序就不能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只要在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够立案。在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时,经常会使用一些调查手段,而且很多案件只有通过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才能初步区别案件性质,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而在一些案情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时,因为立案的条件不具备,必须先进行调查;但进行调查时,因没有立案不能采取必要措施。因此为了准确判断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同时又不违背法律的限制,在立案审查阶段,有的侦查人员往往以侦查需要为名,采取一些立案后才能使用的侦查手段,严重地违背了刑事诉讼的程序。这种立案审查与立案侦查两难境地,给侦查实务带来困惑。
三是侦查主体职能交叉。我国的公安机关由于没有具体的区分司法警察和治安警察,因此司法警察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可以行使行政执法的职能。虽然公安部对公安机关管辖刑事an件作出了分工,但基层执法单位在具体的公安执法中,为完 ……(未完,全文共5841字,当前仅显示205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改革完善经济犯罪受理立案制度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