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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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3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边
财政养人办事“两头占”的现象。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以政府购买方式实施。
第十一条 县财政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同时,根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对未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购方式的选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必须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要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合同及购买服务的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协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五章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对已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提供且已列入财政预算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购买服务。
第二十条 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对相关购买服务的预算进行单列并编制购买服务项目表。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同时,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
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
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建立以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未完,全文共2812字,当前仅显示178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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