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税系统竞争上岗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江西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
税务局系统竞争上岗工作办法(暂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三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 竞争上岗采用量化计分的办法,实行百分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民主推荐;
(四)笔试30%;
(五)面试30%;
(六)组织考察30%;
(七)党组票决10%;
(八)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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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税收业务知识和办文办事、文字
写作能力等。
第十三条 根据笔试得分高低排序,按拟竞争职位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参加面试人员名单由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
第十四条 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特别是运用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面试考官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单位(系统)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面试考官应当由公道正派、政治理论水平高、熟悉税收业务及相关知识的人员担任。考官按规定实行回避。面试前应当对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出要求。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十六条 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得分高低排序,按拟竞争上岗职位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名单。
采取考察预告、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考察一般占总成绩的30%,其中民主测评25%、个别谈话5%。
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与民主推荐相同。
第十七条 个别谈话一般为局领导(含同级别非领导职务人员)、机关部门和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范围应在竞争上岗方案中明确。按1:1比例进行推荐,并简要说明被推荐对象的现实表现。个别谈话按谈话同意推荐率计分。
个别谈话的人数不得低于应谈话人数的80%。
第十八条 考察组同时采取与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全体人员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深入考察,综合了解被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
考察对象在现岗位工作不满6个月或已下派的,考察组需与其原单位或下派单位局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本环节不计分。
考察组与考察对象面谈,了解考察对象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考察组根据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等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议,集体讨论研究后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
第二十条 提交党组讨论前,应先听取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在考察过程中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线索具体的,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提交党组会研究。确属廉政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任职
第二十一条 党组根据民主推荐和笔试、面试和考察得分情况,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行票决,确定拟任人选。党组票决占总成绩的10%。
第二十二条 对党组决定拟任人选按照任前公示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反映且线索具体的,待问题查实后视情况决定任用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党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 党组主要领导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和纪检组长,要对新任职人员进行任职勤政廉政谈话。
第二十四条 拟任职人员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检查。
第二十五条 拟任职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确保竞争上岗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任何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未完,全文共2755字,当前仅显示175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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