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导论
二、过度干预和附属行政化:乡村关系失范的主要表现
(一)乡镇政府的过度干预
(二)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
三、宏观_困境:乡村关系失范的根源
(一)国家的农村发展战略及其矛盾
(二)压力型行政_
(三)权力和利益的自我膨胀
(四)制度供给短缺
(五)现行财税制度的缺陷
(六)党政关系下的两委_
四、结论与思考
……
关键词:村民自治;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乡村关系;宏观_根源
一、导论
问题的由来
世纪年代以来,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的解体,在辽阔的中国
农村,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悄然兴起。在余年的时间里,得益于执政党领导下的国家的制度供给和农民的自发创造这一合力的共同推动,村民自治这一最广泛的农村基层民主形态和社区治理形式,渐成燎原之势,成绩斐然,其对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政治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所具有的深刻意义,并不逊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_改革。如果说,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_是中国广大农民在经济领域的伟大创造;那幺,以村委会选举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则是中国农民在民主政治领域的又一宏伟发明。随着村民自治的实施与推进,国家开始转变其对农村强控制式的管理方式,即从全面管理转变为行政管理和服务,依法对农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关系进行仲裁、调节,从宏观上引导农村发展。这样,建国以来命令服从型的乡村关系就为新型的乡政村治格局所取代。从国家_上,行_上收至乡镇,乡镇成为基层_组织,依法行政;乡镇以下的村实行村民自治,建立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事务行使自治权。于是,形成了乡政村治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并且同时存在两个处于不同层面且相对独立的权力主体:一是代表国家自上而下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乡镇政府,二是代表村民行使基层社区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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