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游走于细节处的司法艺术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_总书记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总的要求,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司法为民、司法公正,法院审判的质量和公信力不断提升,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不断加强。 那么,什么是公平正义呢?
有人说,公平正义就是法官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判的过程,又有人说公平正义就是法官处于居中位置,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那么司法公平正义是怎么吗?我试着带领大家去体会一番。
镜头一:世纪经典的辛普森案件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
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在用刀杀前妻布朗及餐馆的侍应生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以无罪获释。
之后,布朗和高曼的家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辛普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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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安全。村委会首先出面调解,丙表示愿意向乙支付7000元作为“精神和名誉损害赔偿”,但是,丙要求乙保证不再威胁自己和儿子安全。乙拒绝了这一出价,继续纠缠威胁丙,丙感到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乙停止侵害。
面对丙的起诉,乙异常愤怒,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提出反诉,认为丙的行为对自己造成“精神和名誉损失”,要求法院据此判决原告赔偿自己人民币10000元。
而在本案中,法院既没有轻易接受丙的诉讼请求,也没有轻易拒绝乙的诉讼请求,而是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院一方面通过“道义”上的劝说,使得丙接受了对他实行拘留的决定;另一方面,法院又以拘留作为条件,要求乙做出让步。经法院做工作,和解协议终于达成。协议规定:1.丙“赔偿”乙精神和名誉损害费8000元;2.乙停止威胁、骚扰丙及其家人。丙对自己“蹲班房”遭遇没有半点抱怨,相反因为乙不再威胁他而一个劲地感谢法官。而乙则认为法院确实严厉惩治了“坏人”,便很快携带自己的妻子到城里打工去了。
尽管此案的结果多数人都认为颇为圆满,但仔细琢磨起来,法官似乎有违法之嫌。首先,尽管乙的愤怒可以理解,但他因愤怒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动没有法律根据。在现行法律中,自愿性行为不是犯罪。而相反,即使事出有因,乙本人骚扰、威胁丙的行为反倒是可能受法律处罚。
然而,一般人都会觉得此案的结果总体上还是合乎情理的。那么,为什么这个结果会让人觉得并不太离谱?
因为,本案涉及了这样一个不成文的习惯法,即一位男子同一位已婚妇女发生性关系,就对这位妇女的丈夫构成某种伤害。尽管在法律上这并不构成可以提出诉讼请求的侵权损害。但是,在民间看来,这种伤害不仅是道德上的,而是有义务让通奸的男子有义务赔偿对方丈夫的“损害”。
本案中,法官顾忌到了法律争议背后的社会价值判断,没有简单按照法律规定裁判,虽有违法之嫌,但避免了产生负面社会效果。
如果法官单纯依照法律判决,大体结果是这样的:乙的行为的确侵害了丙的权益,法院有权判决乙停止侵害。同时,乙要求丙的赔偿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这样做只有一个好处,就是法院严格依法办了案,但是这样真的算公平正义吗?大家肯定觉得不是,而乙也肯定会觉得冤屈,当地的群众也会觉得判决不公。
问题之深入:实现公平正义的困境在哪里
除了大家都清楚的现行法律不够完善、一些法官能力还有不足等问题外,今天着重要阐述这样一种情况。
就是在法律之外,普遍存在着习惯性规则,且这种习惯性规则对于司法具有重要影响。正如例二,当事人特别是民事案件当事人,会选择性地适用习惯性规则参与诉讼。法官之所以允许习惯性规则进入司法,主要是因为,至少在某些案件中,只有运用这样的知识,法官才能使法律制度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和制度环境中活下去,并且保证适应中国的土壤,一句话概括,就是一个法治本土化的过程。
那么,法律为什么要依靠习惯规则才能更好的适用呢?这就涉及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现代法治主要是清末才从海外引入,虽然从形式上看,作为规则之治,完全适应了当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未完,全文共3240字,当前仅显示163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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