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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0/3/18 1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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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国家建设、复垦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和旧村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常驻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且原有的住宅面积低于人均30平方米的或符合分户条件的
(四)外来人口在本村落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五)经**区管委会批准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国家干部职工配偶是农村户口且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经其所在单位批准,可随其配偶申请宅基地
(七)回原籍落户、定居者原村中确无住宅的
(八)经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一)凡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不服从村镇建设规划的
(三)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90%上以或已有房屋面积达到人均30平方米的
(四)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他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五)不按期交出旧宅基地的,对无人居住的旧房不予拆除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每月份第一周的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与利用科受理农村宅基地审查业务
(四)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时限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经批准使用宅基地情况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一)超占面积超出限额100平方米以下的(包括50平方米),超占部分按每年每平方米0.5元交纳
(二)超占面积超出限额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超占面积按每年……
**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_,正确引导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省土地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房和庭院等,下同)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代管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依照《宪法》规定,乡镇、村居民所使用的宅基地和村内空宅占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农村“新居工程”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非本村村民原则上不得使用农村宅基地。村民办项目、办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按建设项目用地程序管理。
经村民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3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九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按规划确需占用耕地的,须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按“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当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村民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用于建房、取土等破坏耕地的行为。村民建房用土由村委会按统一规划指定取土点,不得随意取土。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户宅基地,凡一户多宅,且目前不具备分户条件的,其宅基地多占部分必须退出,由村委会安排使用,也可实行有偿使用。
批准异地翻建的,必须先行办理退出原宅基地注销登记手续,旧房应无条件拆除,旧房不再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原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
第十一条 区内农村新建宅基地使用面积最高标准为270平方米,建设二层以上住宅的可增加60平方米宅基地。
各村协同组织落实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


第三章 新建住宅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
(一)因国家建设、复垦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和旧村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常驻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且原有的住宅面积低于人均30平方米的或符合分户条件的;
(四)外来人口在本村落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五)经**区管委会批准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国家干部职工配偶是农村户口且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经其所在单位批准,可随其配偶申请宅基地;
(七)回原籍落户、定居者原村中确无住宅的;
(八)经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凡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 不服从村镇建设规划的;
(三) 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90%上以或已有房屋面积达到人均30平方米的;
(四)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他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五)不按期交出旧宅基地的,对无人居住的旧房不予拆除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新申请住宅用地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建房村民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用地书面申请;持村委会同意使用宅基地证明,协同自然局人员协同现场踏查,符合建设住宅条件的,发放规划部门实施放线准予开建设。
(二)村民委员会每年4月30日前根据**区宅基地使用年度计划,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确定当年符合建房条件的,张榜公布无异后,报**区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三)每月份第一周的工作日内,**区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与利用科受理农村宅基地审查业务。经**区自然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市自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时限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经批准使用宅基地情况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村居民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程序报批 ……(未完,全文共5041字,当前仅显示177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