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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0/3/25 15:01:33

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到我公司承包施工工程的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件必须齐全有效。
第二条 承包施工工程的单位不得把已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
第三条 承包井下施工工程的单位必须成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承包其他施工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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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为作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监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 各施工单位在做好隐患自纠自查的基础上,应当接受公司的各种安全检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
第十一条 公司将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纳入矿山安全管理范围,实行统一协调、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第十二条 如果两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或地表工程进行交叉作业时,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必须主持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制定可靠的安全施工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施工每一项工程必须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 施工组织方案、现场管理方案、人员配备情况、设备投入情况,现场调度与组织人员,并分析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制订其有效的防范措施等;各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交公司安环部及相关责任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始施工,公司安环部及相关部门进行 ……(未完,全文共1035字,当前仅显示65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