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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发表时间:2020/7/14 17:31:02
目录/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二)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三)着力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一是抓好金融保险业领域调解工作
二是大力开展医患纠纷化解
三是不断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机制,实现优势互补,联动联调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二是有关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
(二)组织建设不完善
(三)队伍结构不优化
三、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与思考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二)进一步健全机构,完善体系
(三)进一步强化培训,提高水平
二是要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常抓不懈
三是必须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减少培训工作的盲目性和形式主义,增强培训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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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是维护_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如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新的贡献,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理念,本着“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制定政策,强化措施,完善机制,狠抓落实,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高度重视,强化措施,健全完善各类调解组织。在全市组建市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重点区(市)设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乡镇街道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设立基层调委会的四级调解网络。夯实基础,凝聚合力,指导镇(街)成立由综治、司法、派出所、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由司法所牵头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逐步规范、健全。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以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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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了一批疑难复杂、易激化纠纷,有效地缓和了社会矛盾,全面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
(三)着力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注重加强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拓展人民调解领域。目前,各区(市)普遍成立了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消费纠纷、物业纠纷、金融纠纷、土地承包纠纷等多种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了农贸市场调解组织、跨区域接边联调组织和个人调解工作室等新型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真正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一是抓好金融保险业领域调解工作。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在全省率先启动金融纠纷调解工作;联合市保险协会,全面推进保险业纠纷调解工作。,金融消费调解热线电话共受理投诉咨询起,办结率达到%,消费纠纷双方满意率达到%。组织开展了“新春送福金融知识宣传”“金融知识进万家”、“小小银行家”、“拒绝校园贷”、“争做金融好网民”等专题宣传活动,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二是大力开展医患纠纷化解。会同市卫计委,召开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推进会,推动全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市医调委调解纠纷共起,结案例,调解成功案件履行率%,其中正在调解起,起案子转为法律援助提起诉讼,起案子患方做完尸解后直接提起诉讼。 起撤销调解申请后双方和解。医疗机构赔付金额元。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共有家,全市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室)共计多家,年全市各级医调委共调解纠纷多起。三是不断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机制,实现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与多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能。按照全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意见的要求,在全市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网络化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检调、公调、行调等多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先后与市法院、市信访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诉调对接、访调对接、公调对接工作意见。设立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区和区全面实施“援调对接”、区设立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室,区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治安自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等,这些举措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部门调解的“多调对接”和联调联防。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是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只有出现问题的时候才需要,平时各个调委会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基本处于挂空名,无实质工作的状态。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二是有关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配合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现象,不利于调解的开展。三是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全社会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一些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导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去调解而是诉讼,或者干脆采用“土办法”进行解决。
(二)组织建设不完善。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很欠缺,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文书不齐、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装订不规范等问题大量存在。有些村的调委会主任虽有工作热情和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威望,但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匮乏,很难达到依法调解的要求,且无法独立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影响了人民调解效力的发挥。此外,村(居)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存在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的情况,还有些村的调委会组织涣散,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村级调解至应有的作用。调解组织网络存在“断层”与“空档”。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企业调委会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会或工会会议选举产生,但在执行中走样,将调委会选举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甚至有些调委会未进行选举,直接由村委会、村党支部指定人员担任。
(三)队伍结构不优化。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 ……(未完,全文共4491字,当前仅显示226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