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推进砂石资源管理改革,加快推广和应用机制砂工作,缓解县域砂石供需矛盾,保护生态环境,经研究,现就砂石资源管理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职责分工
1、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砂石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推广机制砂应用、自然资源管理工作。
2、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非法开采、加工、经营的砂石矿产资源及囤积砂石处置的主体责任,负责对辖区内非法砂石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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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没有县国有砂石公司的用砂凭证,
财政一律不予验收拨款。
3、县域内
农村集体组织、单位或个人修建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益性工程少量用砂,由属地乡镇政府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县国有砂石公司按照“保证资源税费不流失、开采使用不违规”的原则,予以支持优惠,按照市场价格的60%制订用砂解决方案,报县水利局批准后执行。
4、县域内建档立卡贫困户自建房屋用砂,凭乡(镇)、村出具证明,由县国有砂石公司免费提供。
5、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管理执法大队要联合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单位在县境内设立检查站,对县内砂石矿产资源运输车辆进行严查,凡是无国有砂石公司票据违规运输的予以没收;违规超载超限运输的,超载超限部分予以没收,并由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管理执法大队运送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置。
6、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及各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的砂石矿产资源,必须全部交国有砂石公司统一处置,国有砂石公司应办理接收手续。
7、县域内违法违规囤积的河砂(石)、机制砂(石),数量在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以下的由当地政府限期依法处置;数量在300立方米以上的,由**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管理执法大队进行暂扣封存,矿产资源由自然资源局依法调查处理,河道砂石资源由县水利局依法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有合法来源的,由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管理指挥部指定县国有砂石公司统一销售,采取当场销售和转运后销售的办法,并按照税后净收入的95%返还当事人;经调查核实无合法来源或无主囤积砂石,依法予以没收,现场有砂石加工设备的,一律限期拆除设备,恢复原貌。
8、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及各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没收交由国有砂石公司处置的砂石料物,由国有砂石公司销售后统一交县财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管理指挥部用于奖励举报人、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和具体的工作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统一到县财政部门报账结算。
三、乡 ……(未完,全文共1665字,当前仅显示105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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