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二)经营管理通过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和社会捐赠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
(三)保护利用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租赁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资产运营与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等制度
(五)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
(六)承接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公共服务等项目
(七)其他
(一)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
(三)本社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和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五)本社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一)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口一直在本村(社区)的人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在本村(社区)的人员
(三)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社区)的人员
(四)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村(社区)的人员
(五)原户口在本村(社区)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六)原户口在本村(社区)的服刑人员
(七)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自然死亡……
**县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
乡村振兴,根据《民法典》、《**省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县级行政区为市辖区的,应与其所在设区市名称连用)。
本社住所: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或 路 号)。
第三条 本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 本社代表集体对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具体为:
(一)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二)经营管理通过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和社会捐赠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
(三)保护利用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租赁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资产运营与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等制度;
(五)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
(六)承接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公共服务等项目;
(七)其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7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成 员
第十三条 本社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资格唯一、群众认可、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经民主讨论确认成员身份。
成员身份确认平等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为本社成员:
(一)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口一直在本村(社区)的人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在本村(社区)的人员;
(三)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社区)的人员;
(四)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村(社区)的人员;
(五)原户口在本村(社区)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六)原户口在本村(社区)的服刑人员;
(七)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社成员资格:
(一)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二)已经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书面申请放弃本社成员身份并经确认的;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丧失成员身份的。
丧失成员资格的,成员权利和义务即终止,其持有的股份可以继承、在本社内部有偿转让或由本社赎回。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参加成员大会,并选举和被选举为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按规定查阅、复印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监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等;
(四)按股份(份额)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 ;
(五)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和公共服务、集体福利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
(二)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关心支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按其所持有股份为限,承担相应的集体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本社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区)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农户家庭以及成员变动情况,定期对成员名册进行变更并上报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员组成,依照《**苏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社成员代表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员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成员推荐产生(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不低于成员总数的10%,成员较少的,不得少于30人)。
成员代表任期5年,并与村支部、村委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
规章制度;
(三)对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
(三)审议、决定本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方案、土地承包方案、成员确认方案;
(四)审议、批准集体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等资金的分配方案、留用地使用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举债或者担保;
(七)审议、批准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
(八)审议、决定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成员大会应有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参加,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会应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修改章程、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表决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须由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其他事项,由参加人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用纸质或者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表决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成员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参加成员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经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理事长1名。理事任期5年,与成员代表任期同步,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每 (月或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且有三分 ……(未完,全文共7791字,当前仅显示273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县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