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存在的问题
(一)、招牌使用繁体字、错别字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出版物数字使用不规范的情况随处可见
(三)、人民群众对这一法规及其涉及的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知之甚少
(四)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机构不全,人员经费保障未到位
二、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二)健全和完善县、乡人民政府及县直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保障其所需人员和必要的办公经费
(三)县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履行宣传、协调、指导、评估、监管等职责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局面
(五)组织一次拉网式的由联席会议责任单位参加的《中华人
(六)建立长效机制,避免一哄而起,随风而过
(八)依法建立惩戒机制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0年10月3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20周年,为了纪念这一以法规形式规范通用语言文字的重大事件,为了真实了解这一法规在基层执行情况,为政府做好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提供参考意见,笔者最近通过询访、查阅出版物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了一次较系统的
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我们欣喜地发现,就总体而言,二十年来,这部法规得到了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较好的执行,尤其是正式出版物,语言文字使用很规范,人为违反法规的情况极少。不过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店铺招牌、出版物和人们对这一法律及其涉及的语言文字标准的认识等方面仍然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招牌使用繁体字、错别字的情况时有发生。
2020年10月26日本人实地察看了**县**镇等地约2000家店铺、馆所的招牌,发现不规范汉字招牌25块(幅),约占店铺总数1、25个百分点。其中不规范用语3条,不规范汉字33个。不规范用语主要问题是使用了旧时代的皇家用语,如“皇叔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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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关的管理职能和监督责任。可是对上述出现的不规范汉字现象,人们似乎习以为常,听之任之:责任主体并不觉得使用繁体字有什么不妥,更没有与违反法规挂起钩来;监管机构似乎也对这个法规漠然置之,未见有人管理、临督。
(二)、出版物数字使用不规范的情况随处可见。
1987年1月1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公布了《关于出版物上数字使用的试行规定》,1995年12月13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发布了数字使用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使用法的规定》。“数字使用法”是汉字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尽管有关规定颁布施行已30多年了,但人们对数字的使用方法往往不甚了了。例如《数字使用法的规定》明文规定:公历的年月日、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量和统计数值等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020年10月1日,第6期、30元、50天、60根等),农历年月日和定型的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等则使用汉字(如农历二0二0年九月初九日、三心二意、十九届五中全会等)。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规范的情况。近日翻阅手头期刋资料,发现乡镇老科协编印的《简报》就存在这种情况。如“**简报第三期”,编印日期:“二0二0年十月十六日”等等。在期刋标明“总第*期”时,我手头的《**县老科协简报》、、**师大**校友会《窗谊交流》都采用了汉字;更有甚者,《**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作为专门阐述此法规的省级文件,居然在数字使用上也出现偏差:文件第六条规定“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其中的“九月第三周”按《数字使用法的规定》应写成“9月第3周”。看来数字使用不规范的现象,并非个案;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三)、人民群众对这一法规及其涉及的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知之甚少。
笔者近日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进行调查发现,绝大多数人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部《语言文字法》。我所在的**县城北太极拳队,共有100多名队友,其中有科、处级干部20多人,教师20多人,问询调查结果是只有3人见过该法规文本,少数几人听说过,绝大多数人则表示从未听说过。而对于其所涉及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多数人仅对《汉语拼音方案》和《简化字总表》有不同程度的了解。除此之外的规范标准,如《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64年)、《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1985)、《出版物上数字使用法的规定》(1995)、《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1977)、《标点符号用法》(1990)、《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1988)、《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1974)、《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1984)等规范标准知之甚少,这说明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工作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四)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机构不全,人员经费保障未到位。
笔者近十年几乎走遍各乡(镇、场)和县直各机关,仅在**县人民医院发现了“语委会”办公室牌,就连县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都没有场子和牌子。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第三条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予以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经预算,为公民学习和使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县、乡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都未搭建起来,人员和经费是否得到保障也就不言而喻了。
二、几点建议
根据上述情况,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涉及的规范标准的宣传、普及、执行、监管等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 ……(未完,全文共4188字,当前仅显示211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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