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审计欺诈的法律风险及其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二、我国独立审计欺诈法律风险的现状
(一)审计欺诈的暴光机会
(二)审计欺诈的法律责任
三、加大独立审计欺诈法律风险的若干建议
(一)加强对独立审计行业的监管,提高审计欺诈的暴光几率
(二)加大审计欺诈的处罚力度,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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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欺诈的法律风险及其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审计欺诈又称审计舞弊,是指审计师(注:本文所称审计师包括注册会计师及其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串通,对明知有重大错误的财务报表发表不恰当意见的行为。审计欺诈的主要特点:一是故意,审计师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明知财务报表有重大错误的情况下,仍然签发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二是合谋,审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沆瀣一气,串通合谋,共同欺骗外界。审计欺诈不同于审计失败,审计失败是指审计师由于没有遵守一般公认审计准则而形成了错误的审计意见。例如,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以其应有的职业谨慎发现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就属于审计失败。审计失败是因审计师经验不足或工作马虎、草率、不认真负责引起,不是审计师的主观故意行为,也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无关。
独立审计被誉为“经济警察”,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性,从而保证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因为使用者的增多而成为一种“公共产品”,对财务报表进行鉴证的独立审计也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其职责逐步从对企业所有者负责演变为对整个社会负责。由于独立审计在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中担负重任,就必须站在独立的立场,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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