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法律风险的现状分析和建议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说过“法律风险也是一种商业风险,企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像管理企业商业经营风险一样管理法律风险。”随着
烟草行业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地市级烟草商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日益繁重,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多,有必要对其现状作进一步的分析和研判。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内涵和意义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定义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者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目标的影响。该定义阐明了构成企业法律风险的三个基本要素:首先,风险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法律对其有相关的规定或合同对其有相应的约定;其次,引发风险的直接原因包括企业外部环境变化、企业及利益相关者作为或不作为;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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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法律风险识别方法和流程。要想实现法律风险的事前防控,一个重要前提就是需要对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辨识。尽管我们之前在区局法规处的指导下,开展过一些法律风险识别工作,但法律风险识别基本上属于一事一议的特例,法律风险识别也仅仅依靠个人或者上级单位的经验判断,从领导到普通员工,对法律风险的识别都是片面的、零散的,整个的识别工作基本没有科学性和可重复性。
二是企业法规工作还不能真正介入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以实现法律风险的过程控制。要想使法律风险被消灭在萌芽阶段,法律工作必须要拓展、延伸到滋生这些法律风险的业务或管理环节中去,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
而目前,我们的法律工作只是作为一种支撑性、服务性工作而存在。对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而言,决策和执行是否考虑法律风险的防范和管理,都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只有在业务部门有需求时,法规部门才得以介入企业的业务经营中去。更为严重的是,即使所有合同都要经过法律部门审核,但从实践情况看,这种情况介入在更多意义上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介入而已,法规部门对于合同、招标文件等重要事项的合规性审核都是十分简单粗放的,能提出有针对性修改意见的不多,有效规避法律风险更是无从谈起,这一方面与法规队伍素质不高,人才相对匮乏有关,但另一方面,是我们缺乏一个完整的法律风险过程控制的指导性文件造成的。
三是法规工作局限于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无法调动整个企业的资源进行法律风险的防控。其实,企业法规工作可以划分为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性工作。当前,我们法规部门的主要工作基本局限于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如合同审查、普法宣传、案件评查、提供法律咨询。法规部门工作人员大部分时间都是耗费在简单、重复性的劳动之中,这些简单的劳动,实际上能产生的、可供企业利用的法律资源十分有限,甚至可以认为,法规工作的推进是远远落后于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速度的,例如,从今年全国、全区烟草工作会议精神来看,行业提出的从订单采集模式、货币资金保值增值,到精益化管理等一系列改革思路,都会形成新的法律风险点,下一步的细化措施合不合规,是不是有法律依据,对我们有没有利,怎么确保不变方向、不出问题等等,必须要有一种法治思维、一种法治手段作为底线来保驾护航,而目前,我们无法将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分解到各个业务部门中去,因此,现有的企业法律资源根本不能满足这些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虽然法规科理所当然应该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主管部门,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法律风险管理责任都应该由法规科一个部门来承担。相反,法规科应该更多地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承担牵头、组织、协调性质的工作,各个业务部门按照法律体系的部署和安排,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这样,便可以调动整个企业的资源来满足风险管理的需求。
关于法律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基于以上对地市级商业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分析,笔者建议,由区局法规处牵头,将法律风险管理上升为企业战略性议题,使法律风险管理成为一项有特定内涵的独立工作,能够在整个企业法规工作中居于核心地位,为企业发展提供足够的法 ……(未完,全文共2591字,当前仅显示164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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