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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管理试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4/1/26 10:41:44
目录/提纲:……
(一)全过程监督原则
(二)不干预经营原则
(三)及时报告原则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负责人,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监事的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情况
(三)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监督、检查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
(六)对需报经区政府、区国资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审核或备案的企业重大事项提出独立意见
(七)指导公司向所属子公司派出监事会工作,延伸监督链条
(八)履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区国资监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监事会各项工作职责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起草并审定、签署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承担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
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监事会制度建设,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体系,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事会成员,是指由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委派或推荐任职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以及从企业职工中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过程监督原则。坚持依法监督、独立监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等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企业财务活动以及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不干预经营原则。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及时报告原则。完善报告制度,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等情况,应及时如实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监事会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以及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的选拔、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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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监事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财务情况。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提出评价;
(三)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包括重大投资、融资、贷款、担保、资产重组、企业政策、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和执行情况,以及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
(五)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公司章程的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对企业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六)对需报经区政府、区国资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审核或备案的企业重大事项提出独立意见;
(七)指导公司向所属子公司派出监事会工作,延伸监督链条。通过外派与内设相结合、派会与派员相结合等,实现监事会对公司重要子公司的有效行权履职;
(八)履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区国资监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监事会各项工作职责;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起草并审定、签署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承担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专职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公司财务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
(三)草拟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方案、监事会工作报告以及对区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事项提出的独立意见;
(四)参与监事会对公司的监督检查,及时记录监督检查工作事项,反映工作成果;
(五)受监事会主席委派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六)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职工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听取并反映公司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收集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三)贯彻执行监事会有关决议;
(四)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力,参与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
(五)承办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对监督检查报告内容b_m,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违反规定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接受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公司报销与监事会监督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和内部分红等。
(四)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不再任职或个人提出辞职的,3年内不得应聘到所监督的同一企业担任职务。
第十六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法律法规、国资国企管理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主要包括监督、质询、检查公司财务、调查、纠正、罢免建议等权利。
(一)监督主要是指监事会督促和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执行区国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情况、个人履职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情况及其他履职情况等。
(二)质询主要是指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就议案的相关事项进行询问并要求相关人员予以解答的行为。当监事会认为相关议案存在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风险、财务可行性缺陷或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违反会议相关程序或有必要质询的其他事项时,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质询工作。
(三)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是指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检查,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 ……(未完,全文共8544字,当前仅显示233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管理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