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消防/公安/质检/>>正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消防监管机制切实提升精准防控水平工作指引

发表时间:2024/7/30 15:19:33
目录/提纲:……
(一)结合本地往年同期发生火灾规律特点,结合本地实际,分析研判本地存在的单位场所风险和行业领域风险
(二)对照省内外典型火灾事故情况,对比辖区内同类场所存在的相似风险和潜在致灾因素
(三)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火灾规律特点
(四)上级机关部署的突出火灾风险重点整治工作任务
(五)各级消防救援委员会成员单位、乡镇街道消防救援委员会、消防工作站(所)报送
(六)消防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消防救援站开展“六熟悉”等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大队每月召开分析研判工作会,大队长、教导员带领全体监督干部共同参与,开展火灾风险隐患分析研判,形成每月研判报告
(二)每月分析研判结果中存在突出风险的单位场所,要作为下月日常抽查的重点对象适当提升占比
(三)日常抽查任务中,对一般单位的抽查也要占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以支队监管调度中心宏观调控为准
(三)支队、大队每月开展的专项检查任务量与日常抽查任务量合并计算,由支队监管调度中心统筹把握
(三)应当规范社会单位标签设置,“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内每个单位设置一级标签和二级标签进行精准分类
(四)对每年有停业或歇业时间计划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冻结处理,在单位恢复使用和营业后,对其予以解冻
(五)在每月28日抽取任务前,大队要将下月冻结、解冻和注销的单位报支队监管调度中心备案
(一)根据职务、岗位等设置不同的……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消防监管机制切实提升精准防控水平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提高精准防控水平,推动分析研判、“双随机”监管、基层综合治理与火灾风险精准防控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和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消防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消防“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程序,细化日常抽查、专项检查实施内容,增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精准性和实效性,依法依规实行有效的重点监管,守住不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底线。

第二章 火灾风险研判
第三条(研判原则) 火灾风险分析研判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精确把握地域、行业、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水平中的火灾规律特点及消防监督管理重点难点,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体现科学性、预判性和指导性。
第四条(研判依据) 火灾风险研判依据以下信息来源:
(一)结合本地往年同期发生火灾规律特点,结合本地实际,分析研判本地存在的单位场所风险和行业领域风险;
(二)对照省内外典型火灾事故情况,对比辖区内同类场所存在的相似风险和潜在致灾因素;
(三)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火灾规律特点;
(四)上级机关部署的突出火灾风险重点整治工作任务;
(五)各级消防救援委员会成员单位、乡镇街道消防救援委员会、消防工作站(所)报送;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98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抽查计划,并派发至各大队执行。
(二)每月分析研判结果中存在突出风险的单位场所,要作为下月日常抽查的重点对象适当提升占比。
(三)日常抽查任务中,对一般单位的抽查也要占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以支队监管调度中心宏观调控为准。
(四)日常抽查任务量由支队监管调度中心根据大队重点单位数量、大队当月参与执法人数以及专项抽查任务量等因素统筹调整,进行浮动管理。
第八条(专项检查) 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应当明确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内容,可结合日常抽查一并实施,也可在“双随机一公开”平台中单独实施。
(一)支队消防监管调度中心可按照总队专项整治要求或根据支队、大队风险研判结果,每月发布专项任务;在特殊时期以及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可适时发布对突出风险领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定数量的一般单位的专项检查。
(二)按火灾风险防控需要,大队可随时向支队监管调度中心申请开设专项检查,支队监管调度中心依大队申请并结合实际,为申请大队分列专项检查任务。
(三)支队、大队每月开展的专项检查任务量与日常抽查任务量合并计算,由支队监管调度中心统筹把握。
第九条(其他形式检查) 支队在接转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其他渠道涉及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事项后,应及时交由 属地大队进行处理。属地大队在接转办理事项后,视具体情况由大队依法依规办理或转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所)办理,办理情况及时进行反馈。举报人匿名举报投诉,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多次举报的,可以不予受理。
对领导带队检查、上级督查抽查和督办核查事项,大队要指定消防监督员依法履行相应法律程序。
支队、大队参与其他部门开展的联合检查,应当在检查方案中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在将火灾隐患移送相应部门的同时,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第十条(检查内容) “双随机”检查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并突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落实等情况的检查。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结合单位特点侧重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开展抽查。单位有多个同类型重点部位和消防设施的,应当至少抽取一个。根据上一次抽中检查的记录,在本次检查中扩大检查的覆盖面,避免对某一楼层、部位反复检查。
对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改正,且在改正期限届满前再次被抽中的对象,在现场检查时,可以对已责令改正的内容进行指导帮扶并在检查记录中注明,不需再将其列入责令改正内容。
第十一条(抽查规则) 支队监管调度中心在制定抽查计划时,要综合考虑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消防安全风险等级、信用水平、发生火灾事故情况等因素,对检查对象抽查概率、抽查频次实行浮动管理。
对研判结果中认定火灾风险较高、存在突出问题或发生过火灾事故的单位和场所,实施重点抽查,不受次数限制,在抽取任务前,支队监管调度中心可以调整抽查间隔。
第十二条(抽查录入) 消防监督员要严格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安排,依法依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和视频、图片等佐证材料同步到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一)抽查任务中对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开展现场检查的检查对象,应采取远程视频检查等非现场检查形式进行检查,不得录入“不检查”。非现场检查应在检查记录中予以注明,并上传被检查单位无法配合现场检查的情况说明和佐证材料。
(二)对在检查任务期限内临时性停业关闭、停业装修(包含被整体临时查封)的抽查任务可以录入“不检查”,对应选择“停业”或“歇业”,将检查对象提交的停业报告(报告中应记录任务期限结束前无法检查原因、停业时间、停业范围等)以及反映检查对象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照片上传至系统中对应的抽查任务中。
(三)对已经更换经营主体、已注销营业执照、无实体经营场所或者无法找到的单位,可以录入“不检查”,对应选择“关门”,并应在检查核对后及时进行注销。支队监管调度中心要督促各大队加强对“不检查”的单位进行跟踪核查。
第十三条(单位库管理) 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被监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一)检查对象名录信息可以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以及当地政府政务信息平台汇集,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基层消防救援工作站(所)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收集补充。
(二)可以利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教育、民政、卫健、住建、文旅、商务等部门对象库,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逐步完善,并对其数据进行核查、清洗,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三)应当规范社会单位标签设置,“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内每个单位设置一级标签和二级标签进行精准分类。对于系统中无对应标签的场所,可逐级申请由总队统一增设标签。
(四)对每年有停业或歇业时间计划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冻结处理,在单位恢复使用和营业后,对其予以解冻。对长期冻结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大队要作出明确说明,并对恢复营业、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五)在每月28日抽取任务前,大队要将下月冻结、解冻和注销的单位报支队监管调度中心备案。
……(未完,全文共5992字,当前仅显示276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消防监管机制切实提升精准防控水平工作指引》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