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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凭证工本费不服物价局行政处罚一案代理词

发表时间:2006/2/19 13:13:08
目录/提纲:……
一、原告有权收费且无需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被告行政处罚严重超越职权
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足
四、豫价费字[]第号文不能作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和证据
五、行政处罚明显失当
六、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当
七、被告行政处罚程序严重违法
……

  [案情简介]***信用社因自身结算渠道不畅,从商业银行购买汇票凭证为客户办理结算业务,该凭证以购买价向客户收取凭证工本费,该县物价局以信用社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结算凭证工本费为由对信用社处以万元罚款。该信用社委托笔者代理。下面是该案件代理词的原文。鄙陋之处,望各位行家指正。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接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诉讼活动。庭前我们查阅了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越权、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依据是否合法、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有权收费且无需办理收费许可证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非常明显,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是非企业组织,针对的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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