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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发表时间:2006/3/4 14:57:30
目录/提纲:……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新《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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