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管理规则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文书管理制度化,以增进文书处理之品质及效率,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范围
本规则所称文书管理,指公司(含事业部、业务执行部门)与外界来往的文书(包括电报)及关系企业(含公司内容)各部门间来往文书(包含签呈),自收(发)文至归档全部过程之办理与控制。
□承办部门
第三条总收发部门
公司各部门与外界来往文书的收发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一)以公司名义与外界来、往的文书,以公司总经理室或管理处为管理部门;营销、采购、总务、知产、法律、服务、人事等部门的文书,得以各该部门的最高主管部门为管理部门。
(二)关系企业各部门间来往文书原则上以厂、部、室以上部门为管理部门。(三)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来往文书的核稿及收发、拆封、登记、分文、稽催、校对、监印、档案管理等事宜;文书未按规定处理者,管理部门不得受理。
第五条主办及协办部门
(一)文书内容所涉及的业务主办部门为该项文书的主办部门,如有涉及其他部门时,其他部门则为该项文书的协办部门。
(二)公司各类资料对外统一报送的主办、协办及提供部门。
□行文
第六条行文类别
(一)函:发布规章或临时性规定和对私人或关系企业及公司内各部门间行文使用。
(二)公告:就主管业务向公众或特定对象宣布时使用。
(三)便函:关系企业各部门间或公司内各部门间业务接洽时使用。
(四)签呈:下级对上级有所请示或报告时使用。
(五)电报:业务处理须以电报行文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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