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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06/6/9 14:08:00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铁程纪〈2001〉5号文件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适用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三条案件审理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进行。
  第四条对调查终结,需要给予政纪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都必须经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小组审理。
  第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b_m制度。
  第六条案件审理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友,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审查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决定,其他审理人员的回避。由案件审理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受理范围
  1.本级行政、监察部门立案检查并决定处理的案件;
  2.下级呈报本级行政、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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