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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的立法思考

发表时间:2006/8/13 14:17:58
目录/提纲:……
一、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在起诉阶段开始
二、确定检察机关的行政诉讼活动参与权
三、补充检察监督方式,赋于检察机关上诉程序抗诉权
四、确定检察机关调阅、审查案卷权
五、规定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和保全证据权
……

  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基本职权,也是我国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监督权和抗诉权,这对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合法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的法律监督,是指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即所谓“事后监督”。它体现了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国家审判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然而,这种具体的检察监督是不完全的,与《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的检察监督原则和检察机关担负的国家法律监督职能还有差距,反映出目前行政检察监督的有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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