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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一)”,第三层为“”第四层为“()”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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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发号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b_m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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