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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07/4/15 12:21:24
目录/提纲:……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互衔接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
(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一)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
(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
(二)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所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三)救助对象为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按每例300元给予救助
(四)救助对象为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的,每月按300元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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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帮助解决重大疾病医疗费负担过重而实施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互衔接;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
  (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 现阶段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市农村居民户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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