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盘活存量资产,加快债权清收、撤回不良投资、清偿各项债务等工作进度,根据集团公司《关于销售非上市企业深化改革中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石化财[2004]121号)以及省公司《关于印发湖南省石油总公司实物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湘石财[2004]55号)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非上市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石油总公司系统所属单位。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有利于创效增收,有利于规范财务管理,有利于国有资产不流失,有利于调动各单位人员积极性。
第三条 组织领导。省公司成立由江景星总经理为组长,邓扬建、刘唐益副总经理、黎晓副总会计师为副组长,省分公司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纪检监察、审计以及省总公司综合、财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总公司财务处。省公司各所属单位均应成立相应机构。
第二章 盘活存量资产奖惩办法
第四条 盘活存量资产范围。所有帐销案存资产以及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房屋、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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