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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发表时间:2008/11/15 19:49:01
目录/提纲:……
(一)责令改正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记过、离岗、免职处理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违反财务规范化管理规定进行的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财务管理人员无法正
(二)因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财务管理责任行为发生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
(六)未按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举债借入资金或擅自提供经济担保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九)村干部报酬、补贴和奖金未按乡(镇)政府审批标
(十)非生产性开支未按乡(镇)及上级要求和年初财务预算执行的
(一)未经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
(二)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四)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五)已收集体收入但不及时入账的
(六)领借款凭证超过1个月以上不结清的
(七)违规填开票据或财务会计资料造成遗失或损毁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
(一)未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给予记帐核算或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
(二)不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对村出纳每月库存现……

  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建立村级财务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农村集体资产和村级财务管理向经常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发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集体经济利益,促进农村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委会主任或村财务负责人、村会计、村出纳或报账员、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和乡(镇)分管领导以及农业服务中心农经工作负责人、“村账乡代理”记账员在村级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财务混乱或集体资产流失的,由乡(镇)政府或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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