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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办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8/11/20 18:32:38
目录/提纲:……
(一)统一接收举报事项
(二)决定是否受理举报事项
(三)将举报事项转送其他相关机构处理
(四)按照办领导批示和办内部职责分工将举报事项转交相关处室办理
(五)办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
(六)参与决定终止办理举报
(七)对举报材料进行统计分析和归档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电力监管机构职责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
(三)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一)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二)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的行为未违法的,终止办理,予以结案
(三)举报事项证据不足,无法查明的,终止办理,予以结案
(一)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规范举报处理工作,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电监会《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电监会17号令),结合江苏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电监办)处理江苏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有关电力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电监办处理举报应当依法、公正、及时。
  第四条 **电监办设立稽查机构,具体负责举报案件的受理、处理、反馈。设立统一对外举报电话()和电子举报信箱()。
  第五条 **电监办稽查处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接收举报事项;
  (二)决定是否受理举报事项;
  (三)将举报事项转送其他相关机构处理;
  (四)按照办领导批示和办内部职责分工将举报事项转交相关处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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