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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警大队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发表时间:2009/1/31 21:27:39
目录/提纲:……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进口凭证打孔后,不得再次办理注册登记
(一)查验岗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警车号牌审批表》
(一)查验岗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或者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六)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原件
(七)属于进口机动车的,收存进口凭证原件
(八)属于警车的,收存《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
(九)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收存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一)查验岗按照本规范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县交警大队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五节 注销登记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一节 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
第二节 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第三节 申领和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及登记事项更正
第四节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章 机动车档案
第五章 嫌疑车辆调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警车管理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登记信息和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打印相关证、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查验机动车。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标准确定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四条 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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