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在用热系统上安装仪器、仪表等必要的设施
(二)工业、商业蒸汽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供必要的用气参数与用量
(三)用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四)对用热设施采取必要的防寒保护措施
(五)按供热规划要求提供换热站建设用地
(一)擅自将自建用热设施与集中或联片供热管网连接
(二)擅自接通或改变供热管线、设施,增加散热器和调节供热阀门
(三)擅自在用热设施上安装热水加热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能用途
(四)隐瞒用热面积或擅自扩大用热面积
(五)其他擅自使用热能的行为
(一)用户规划红线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
(四)擅自改变供热设施和用热设施,影响供用热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使用
(五)其他影响供用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新建用热建筑的,应按规定标准交纳供热建设贴费
(二)新增用热建筑面积的,应按规定标准交纳新增部分供热建设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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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市人民政府
文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发布日期:200*12-21
执行日期:200*-1-1
失效日期:20**-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四章 设施维护
第五章 热贴与热费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市供热管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集中或联片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的方式。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城市供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计划、环保、规划、物价、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和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淘汰污染大、耗能多的各种分散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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