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单位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报批
(四)核定编制
(一)综合保障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一)(二)(三)有关配备标准执行
(一)单位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财政部门审核
(四)采购配置车辆
(一)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二)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
(三)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捐赠车辆
(四)向企事业单位摊派购买车辆
(五)以任何理由将执法执勤、综合保障等公务用车固定个人使用
(六)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
(七)违规使用公款为个人或集体提供非公务交通便利,以及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用车费用
(八)变相为领导干部配备专用公务用车或为私车配备专职驾驶员
(九)使用公务用车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要等非公务活动
(十)在娱乐场所、景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
(一)执行重大抢险教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公务
(二)参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召集的紧急会议、活动或安排的紧急公务
(三)随同县级以上领导参加调研活动
(四)接待上级机关和……
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明晰公务用车编制、使用、处置和配备更新等具体管理要求和操作程序,提高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效能,按照《**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
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依法合规、改革创新、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原则。
第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县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更新处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规范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公务用车出行保障能力和水平。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规范本单位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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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办事指南册(含宣传册和申请资料清单)、公务用车编制申请流程图及编制申请需要的资料清单,方便申请单位业务办理。
第十一条 编制核批流程
(一)单位申请。申请资料:1.《**县公务用车编制申请表》;2.任职文件(申请岗位工作保障用车);3.部门编制文件(申请综合保障公务用车、业务用车);4.其它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核事项:1.岗位工作保障用车审核原岗位保障用车是否收回和新的岗位任职人员的任职文件;2.综合保障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审核部门编制文件和原核定的单位车辆编制情况;3.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重点审核相关政策文件及业务需求的支持文件和相关会议决议、领导批示等。审核未通过的,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三)报批。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意见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批准。批准通过的,通知申请单位;未通过的,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四)核定编制。编制申请批准后,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印发公务用车编制文件。
第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报告制度,于每年10月底前汇总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情况,填报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表。
第三章 车辆配备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更新配备应当加强统筹管理。每年6月底前,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公务用车更新计划;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现状和用车单位需求,进行统一审核汇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后,形成下一年度本级公务用车更新配备计划。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公务用车更新配备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预算,依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六条 对党政机关确因安全等原因无法保障公务出行需求的,可以提前更新车辆,按本细则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处置后申请配备。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综合保障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四)配备新能源公务用车的,参照(一)(二)(三)有关配备标准执行。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有特殊要求的执法执勤用车外,原则上一律配备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确因情况特殊、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市、县级党政机关配备大中型客车的,应当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协议采购;单个品牌批量采购达到或超过10台的,应当组织进行集中采购。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在新车交付使用前,本着交旧领新原则,在办理完成对应老旧车收回手续后,方可办理新车配备手续。
第二十二条 车辆配置流程
(一)单位申请。申请条件:1.编制内车辆达到报废条件,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完成处置(拍卖或报废);2.经编制部门核准新设立机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3.有关部门配置文件(需市、县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等其他材料;4.申请配置报告; ……(未完,全文共8390字,当前仅显示229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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