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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科学发展观调研总结报告(二)

发表时间:2009/4/10 14:33:27


  履行民行检察职能服务和谐社会
  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受理公民、法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自1991年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来,在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工作指导思想,以促进执法公正、维护_为目标,认真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时间短,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为切实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促进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我们通过这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我院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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