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务公开中公民权利救济进一步完善的途径
一公民权利救济的涵义
没有权利就不存在救济,合法权利是救济得以存续的依据。同样,“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实际上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权利。两面关系合成一个整体,构成了法治社会价值的两个要素。一方面,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多种权利,同时法律还建立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权利本身具有局限性,由于人性不完善和社会存在冲突的原因,现实中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例比比皆是。《牛津法律大词典》载明,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这是从一个比较广泛的角度给出的定义。而关于权利救济,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法律角度定义的。如有学者指出,所谓权利救济,是指法律上的权利被侵害时,如何用法律上所规定的方法,寻求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其特征有:1、须以法律上的权利存在为基础。现代社会已由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各种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履行的义务。2、须以法定的方法和程序为方式。权利救济的方式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3、须以法律上的权利被侵害为要件。法律规范规定了权利受侵害的构成要件。4、须以保障请求人的请求为前提。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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