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_。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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