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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职业伦理(第一页)

发表时间:2011/5/5 20:30:18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
论法官的职业伦理

内容提要
在法治条件下,司法不仅仅是一种公共权力,它也是一种专门化的公共事业;法官既是
公共官员,也是以法律为业的职业者。作为职业者,其职业信誉和声望是建立在其专业权威
和公共服务品德的基础上。本文就是从法律职业的视角来研究_法官职业伦理的特质,以
及其形成、发展和维持,以及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建构等问题。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西
方法官职业伦理形成、发展和维持的分析论证了下列的观点:
_社会对法治的追求而把法官推到了特殊地位,要求其作为一支独立的力量独立、公
正地执掌司法。在法治条件下,旨在确保法官独立地位和身份的种种制度安排赋予了法官职
业共同体独立、公正司法所必须的特权,同时也责以他们特别的义务和责任。法官享有的特
权以及其对社会承担的特殊义务和责任使他们具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意识和道德责任感,这是
推进和推动法官职业共同体不断加强道德自律,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以维持其职业信誉
和声望的内在动力.因此,笔者认为,在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的一个本质要素不可动摇的前提
下,要解决司法独立与司法廉正的矛盾,任何旨在促进司法廉正的制度安排和措施都必须是
有利于强化法官职业道德自律意识,通过激励法官职业共同体的责任感和危机意识,自主加
强职业自律来实现,外在监督和约束必须服务于内在的促进和推动。本文分以下几个部分:
导论。导论简要阐述了整个论文分析的理论框架和主线.
第一章法官的职业化.法官的职业伦理与普通行业的职业伦理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是
法律职业特点和法官承担的特殊职能所决定的。法官作为一个职业_是在司法专门化法
律理性化,法律越来越成为协调多元化价值和利益的冲突的重要手段时形成和出现的。多元
化社会要求法律具有普遍性与连贯性,要求司法具有确定性与一致性,在这样的条件下,司
法职责就只能由那些受过专业教育和训练的职业法律家才能胜任,专业化的专职法官就普遍
取代了非专业法官,司法也就具有专门化公共事业的性质,法官逐渐形成为一个职业共同体。
虽然,在封建专制统治下,法官作为一个职业_,还没有完全摆脱封建王室的控制,但他
们的身份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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