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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职业伦理(第2页)

发表时间:2011/5/5 20:31:36


第一章法官的职业化
法是理性化的社会行为规则,其具有的确定性、普遍性和可预见性的特征使其成为社会
控制的最有效手段,成为保护个人权利和_的理想选择。在_,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
德就认识到了法的这种特质,并蝎力主张法治是实现正义和善的唯一途径。’在古罗马时期,
罗马人将法的制定和适用发展成为一门专业性的学问,致力于解决如何有效的发挥法的独特
作用,通过规划一致的战略来控制人类的感情和偏见等问题,研究法学、从事法律实践也成
了一种专门化的职业.中世纪,法在促进和推动欧洲民族国家统一和中央集权的形成方面发
挥了重要作用,英国和法国王室都充分利用法律改革,通过法律和司法的统一消除了封建割
据的混乱,完成了国家的统一和中央集权。随着司法的中央集权化和法律活动的专门化.司
法逐渐从其他公共权力中独立出来,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专门化的法律事业.与此同时,随
着法学教育的发展,以及欧洲新兴民族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对法律的依赖,受过专门化训练
的法律家逐渐形成了一个专业化的职业阶层,成为社会纠纷的法律裁决人。尽管法官在政治
上没有完全割断与王室的联系,但是,他们作为一个知识_,其所经历的专业化训练和对
法律精神的理解使他们渐渐形成了独立意识和职业荣誉意识。因此,随着司法的专门化和法
官的职业化,法官逐渐养成了独立、客观、公正、追求真理的职业品德。这种品德正是现代
法治和宪政所需要的,同时宪政和法治又为保持这种品德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经历使人们认识到了民主制度的脆弱性。事实证明,民主多数议
决制度并不能保障民主决策和立法不受非理性的偏见和狂热的影响。_的民主制度并没有
有效阻止法西斯在德国、意大利的上台和施行暴政,也没有能够阻止法西斯对犹太人进行种
族灭绝性的杀戮。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浩劫使人们认识到,仅仅有民主制度是不够的,一个完
善的法治必须在维护民主的同时建设一个不受民众激情和狂热所左右的独立的司法机构来维
护个人的权利和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正如瑞拉斯丹姆(Rylaarsdams)所说:“司法独立对
于保护强有力的、政治上有良好关系的或多数人的利益,象_言论等来说几乎是不必要的,
其唯一的价值在于保护不受欢迎的、不招人喜欢的和处于主流之外的人的权利。”’这种说法
虽然有些极端,但确实有几分道理。因此,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
接受了通过司法来控制政治行为的制度安排。奥地利、德国、西班牙、意大利、比利时、西
班牙、葡萄牙、希腊等在二战后都相继设立了专门宪法法院,专门行使违宪审查职能。法国
也在1958年设了宪法委员会,赋予它控制法律、总统命令以及国会选举合宪性的权力。日本、
阿根廷也仿效美国,赋予普通法院违宪审查职能。苏联东欧解体后,俄罗斯、匈牙利、波兰、
捷克、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也都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意识到了法的独特品格,即“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正因为如此,
亚里士多德认识到只有法治才能实现政治上的善和正义。参见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
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I1页.
} Kate Malleson,T6e New Jadiciary,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1998. pp.66.
3有学者将违宪审查制度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集中制,即将违宪审查权赋予一个专门性的宪法法院或
与立法、行政部门相比较,司法是较弱的一个部门,在这里工作的法官也只是社会的一
个小_,‘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们不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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