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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职业伦理(第5页)

发表时间:2011/5/5 20:34:23


(二)公正
公正是法律和司法所追求的终极价值,实现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法官要具备公
正的品德,在司法中做到公正。可公正的标准是什么呢?法官如何才能做到公正呢?
】、自然正义
公正要求法官在司法中作到不偏不倚,法官司法活动要符合自然正义的要求。自然
正义概念的最早是英国法官提出的,但目前已被宪法化和国际化了,”它已成为司法公正
的基本要求。
自然正义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原则:第一,任何判决都是无效的,不管它看起来多公
平,只要作出该判决的人对该案件审理结果有任何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导致审判
不公正的偏见或偏袒存在.第二,如果判决是在没有给当事人公平的机会进行申诉和辩论
的基础上作出的,该判决就不产生效力。”
最早提出“自然正义”( natural justice)原则是在1723年“国王诉剑桥大学案”的判
例中,审理该案的法官是普拉特法官。在这个案件中,王座法院的裁决恢复了著名的本特
利博士的神学博士学位。该学位曾在剑桥大学副校长主持的一次会议上被取消,而本特利
没有获得任何申辩的机会。担任该案主审法官的普拉特在他的判决意见中写道:“此次会
议在对他进行不利的指控、降低其资格的时候拒绝听取他的申辩,这与自然公平(自然正
义)是不相容的。””自然正义的概念虽然是在18世纪才提出,但自然正义所包含的基本
准则其实早就在法官职业中产生.普通法上最早提出自然正义思想的是布雷克顿,而布雷
克顿思想源泉来自于犹太教《旧约圣经》上的有关公正审判的z-教规训。布雷克顿在《英
格兰的法律和习惯》中,阐述了一个理想的法官应当具备的伦理标准。他说:“法官必须
使用真理,而审判的真理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以超然和平等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如圣
经所说:‘按照正义的要求进行听审和裁判,不管他是本地人还是外乡人。人与人之间不
存在差别,因此你应当既听高贵者的申诉,也要听卑微者的申诉,你也不能歧视任何人,
因为审判权属于上帝。’圣经上还说:‘你不应当对当事人任何一方心存歧视,也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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