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引言
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机制的内涵
三、构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四、构建以审前调解为主体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二)审前调解制度与我国目前调解制度的区别
……
建立诉前调解为主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加大调解力度建构和谐社会
一、引言
诉前调解又称“调审分立”,即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解决纠纷机制。诉前调解在承认法院调解价值的前提下,认为应当把法院调解程序从审判程序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于诉讼程序的调解。主张像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那样,把法院调解作为审判的前置程序加以规定,设调解庭专司调解工作。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英文名称为ADR,即“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指的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美法院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消除诉讼迟延,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法院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近几年来重提马锡武解决纠纷的模式,不断探索调解解决纠纷的途径,且有不少法院成立了临时调解机构——法院调解室。但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尚仍属比较单一的纠纷解决模式,大多数法院的案件以判决结案为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贸易复杂性的加深,我国的民商事纠纷日益繁多和复杂,国内法院同样也面临着诉讼案件过多的压力,不断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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