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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河道管理法规》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发表时间:2011/9/15 14:37:26
目录/提纲:……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处罚权力及行使依据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三、处罚条件和处罚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审核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2、承办人A起草的告知书经承办人B审核后报送局长签发
(五)审议和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执行
(八)结案归档
五、处罚决定时限
六、公开公示
七、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
违反《河道管理法规》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新青区水务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单位法制人员、局长、局长办公会
二、处罚权力及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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