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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发表时间:2014/9/4 16:09:29
目录/提纲:……
(一)正常处罚,实施工程造价的7-8%罚款
(二)从轻处罚,实施工程造价的5-6%罚款
(三)从重处罚,实施工程造价的9-10%罚款
(四)加重处罚,依法实施没收,拆除并处罚款
(五)减轻处罚,实施工程造价的1-4%罚款
(六)限期或督促办理手续
(一)国家、省、市的重点工程,财政投入项目的程序违法
(五)其他依法可减轻处罚的
(一)违反本规定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采取隐瞒事实、篡改证据等方式造成案情虚假的
(三)调查认定违法工程事实不准,裁量显失公正的
(四)违反本规定程序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错误的
(六)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撤销、变更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需追究的
……
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执法程序,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执法局在法定权限内行使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处罚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核
处理违法案件必须严格履行案件检查与审理复核分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42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用地手续擅自开工的工程,经检查符合规划条件的,按工程造价7%处罚;已取得用地手续擅自开工的,经检查符合规划条件,按工程造价6%处罚。
第九条从重处罚情节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的,但可以通过调整规划,补办手续的,按工程造价10%处罚。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但可以通过调整规划补办手续的,按工程造价9%处罚。
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施工的,通过调整规划可以补办手续的,按工程造价10%处罚。
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施工的,通过调整规划可以补办手续的,按工程造价10%处罚。
不可调整规划的,依法拆除或没收。
第十条从重处罚情节
违法实施建设造成群众上访,建设单位积极主动做好群众工作,依法可补办手续的,可按工程造价8%处罚;建设单位不主动做群众工作,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可按工程造价10%处罚,直至拆除有影响的部分。
第十一条从轻处罚情节
包含社会公益内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内容的开发建设项目发生违法的,可以按工程造价5%从轻处罚。
违法工程造成群众上访,建设单位主动消除影响,鉴定和解协议的,可以降一个百分点处罚。
第十二条减轻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违法建设行为,经集体讨论决定可予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一)国家、省、市的重点工程,财政投入项目的程序违法;
(二)涉及教育、惠民、停缓建、工业、公益、基础设施等工程的程序违法情况;
(三)没有恶意违法动机、迫于重大法律责任风险发生的程序违法行为,违法后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规划的项目,如棚改项目已向市政府签定回迁责任状的;
(四)积极协助规划执法调查、主动配合停工,认真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的;
(五)其他依法可减轻处罚的。
第十三条处罚变更
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撤销、变更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能够纠正的要责成执法机构内部督察人员重新审核,并依法做出新的行政处罚;不能纠正的要追究过错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服从司 ……(未完,全文共1869字,当前仅显示118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