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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1/9/16 14:35:28
目录/提纲:……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
(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必须投保的船舶应持有保险证明或文书
(七)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政管理机构发放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九)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六)实行船员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度和强制安全学习培训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认真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
(二)对客运逐步实行公司经营化管理
(三)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条件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二)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游乐船艇(筏)应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范围内航行
(四)自用船载人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在划定的区域航行
(五)漂流船艇(筏)不得在通航水域、水库、湖泊从事经营性漂流活动
(一)严禁船员在疲劳驾驶、超时驾驶、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
(二)在停航封渡、航道水深不足或者对航道水文情况不明的情况下航行
(三)能见度不良或夜间航行
(四)船舶技术状况不良或者工具不齐的状况下航行
(五)在禁止抛锚、停泊的水域抛锚和停泊
(六)必须保证船舶安全有足够的值班人员状况下停泊
(七)其它影响船舶安全的状况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相关企事业单位:
《**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水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行政辖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水上水下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与维修、航道、港口建设、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标本兼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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