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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发表时间:2012/9/20 20:41:11
目录/提纲:……
(一)新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城乡低保的居民个人或家庭
(三)群众举报、质疑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相关人员
(四)其他社会救助需核对的居民或家庭
(一)对故意隐瞒家庭收入的,不予接受救助申请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件、证明或提供不齐全的
(四)故意转移家庭财产的
(五)其他不予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
……
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认定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及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真正实现阳光救助,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97号)精神,特制定我区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状况核对,是指社会救助部门根据人社、房管、公安、车管、工商、税务银行、公积金、金融证券等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比对,从而科学核算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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