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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发表时间:2012/9/22 20:50:28

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负总责。
第三条 党委书记对委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班子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科室领导的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委属各科室领导对所属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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