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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四治”相关制度体系

发表时间:2012/12/26 14:47:00
目录/提纲:……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二)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_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一是定期考察
二是专项考察
三是平时考察
四是分析评价
二是突出抓好涉及钱物管理岗位的廉政管理,三是突出抓好一般干部的工作作风转变
一是加强教育
三是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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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四治”相关制度体系

党校德才兼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_思想、_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5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第十一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十二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_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沈阳市沈河区委党校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党校方向测评“德”的考核办法
为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干部的德,使德才兼备的干部能够得到提拔任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校管理的科级干部、科级后备干部的考核。一般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为了更好的考察干部的德,本办法将采取反向测评干部“德”的形式。
第三条 干部德的反向考察主要有三种考察方式。一是定期考察。主要结合年度和述职述廉等对干部德的表现进行考察,准确了解和掌握干部德的表现。二是专项考察。在干部拟提拔进行组织考 ……(未完,全文共4750字,当前仅显示239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党校“四治”相关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