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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我省侨联组织与同级政法机关涉侨案件有关工作机制

发表时间:2013/1/1 23:45:00

建立健全我省侨联组织与同级政法机关涉侨案件有关工作机制

省侨联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侨联组织是归侨侨眷及海外侨胞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及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是各级侨联组织的法定职责和四项基本职能之一.
长期以来,由于侨联组织本身没有司法和行_力,在_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部分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缺乏法律意识,在被侵权或涉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初没有及时找到侨联组织_,往往是在被侵权以后或案件判决以后再找到侨联组织,给侨联组织维护侨益造成被动,侨联组织_难度很大.自岳阳市侨联原副主席黎日晖在全国侨联系统首次提出建立涉侨案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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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党组(党委)下发了《关于我省各级政法机关与同级侨联组织建立健全涉侨案件有关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出台,是我省各级政法机关为同级侨联组织_工作提供的长效保障机制,是贯彻落实湘办发〔2012〕5号文件的具体措施;《意见》是全国首次由省委政法委就侨联组织_问题向全省政法机关发文,是侨联组织_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在我省侨联组织乃至全国侨联组织中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意见》主要明确了以下四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涉侨案件的审查认定与通报工作制度.《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各类案件立案时,应增加审查案件当事人是否具有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港澳籍、港澳属等身份的要求,如何认定按照《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办理.一旦认定具有上述身份,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报给侨联组织,以便各级侨联组织及时在事先掌握侨界群众涉法涉诉案件情况,并及时向涉案当事人提供政策、法律帮助和向案件主管部门提供涉侨法律法规与政策提示等.
二、涉侨案件的联络、协调机制.《意见》规定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明确涉侨案件及工作的对口联络机构和联络员.在办理涉侨案件过程中,对口的联络机构与联络员要及时与同级侨联组织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在法律、政策和案情允许的情况下,各级政法机关在办理涉侨案件过程中可以听取侨联组织对案件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可以邀请侨联组织参与案件的协调处理,共同做好涉案侨界群众的工作,依法维护侨界群众合法权益,避免涉侨案件_性事件的发生,防止在国际国内产生负面影响.
三、涉侨案件的司法监督机制.《意见》规定各级政法机关要确保涉侨案件办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报请同级人大增加任命同级侨联组织专职负责人或专门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侨案件的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安排适当的名额,选任同级侨联组织专职负责人或专门人员担任"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或"执法监督员".各级公安机关应安排适当的名额,聘请同级侨联组织专职负责人或专门人员担任"执法监督员".各级侨联组织担任同级政法机关"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的同志可以交叉任职.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涉侨案件的监督,督促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要会同本级侨联定期对涉侨案件有关工作机制的运转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和调整完善.
四、涉侨案件的_机制.《意见》要求各级 ……(未完,全文共2186字,当前仅显示138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建立健全我省侨联组织与同级政法机关涉侨案件有关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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