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4、推进民主,加强监督
一、党政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人事工作,局领导班子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人事工作
二、党政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局领导班子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财务工作
三、党政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局领导班子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物资采购工作
四、党政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工作,局领导班子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工程项目工作
六、党政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八、本规定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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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沈河分局
“四不直接分管”自查报告
行政执法局党委高度重视“四不直接分管“工作,将“四不直接分管”工作作为进一步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重要举措。根据区委 《关于开展“四不直接分管”自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现将我局开展自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四不直接分管”是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民主集中原则,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提高我局领导干部对“四不直接分管”工作的认识,切实把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区委的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腐现象的发生,局党委组织学习《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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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管理,做到了运用制度手段落实“四不直接分管”工作。
4、推进民主,加强监督。在确立党政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基础上,加强对分管副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等工作开展情况的
汇报;同时规定分管副职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季度将分管工作情况在局党委会上进行汇报。
党政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工作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一环,可以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对“四不直接分管”的开展情况及时进行
总结,发现问题,汲取经验,不断深化“四不直接分管”,有效促进执法工作。强化纪律,加强管理,切实把“四不直接分管”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将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将“四不直接分管”纳入政务公开的范畴,定期将公开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四不直接分管”的情况,通过多种媒介,向外界公开,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行政执法沈河分局党委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行政执法沈河分局“四不直接分管”暂行规定
关于党政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人事、
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使党政负责人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监督和负总责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局目前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政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人事工作,局领导班子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人事工作。人员录用由人事科提出用人申请,分管人事领导审核,提交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区政府,由区政府进行统一招考。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沈河分局科级实职干部选聘办法》进行。人员工作调配及重要岗位变动,由人事科提出具体方案,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提交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二、党政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局领导班子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财务工作。我局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各科室、大队的费用支出应预先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通过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单笔开支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支出事项由主管副局长审定后,报局长审批;单笔开支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支出事项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定后履行相关手续执行。
三、党政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局领导班子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物资采购工作。对于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由办公室制定采购计划,报主管副局长审批后执行。对于固定资产及高价值产品的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物资统一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坚持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公开招标,并对商品价格和质量实行监督。
四、党政负责人不得直接 ……(未完,全文共2547字,当前仅显示161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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