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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领导干部廉政评价制度5

发表时间:2013/1/9 10:14:00

新北站街道领导干部廉政评价制度5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评价对象为街道调研员、副调研员和正科、副科实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廉政评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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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沈河区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以及任期内其他方面需要说明的情况进行公开述职述廉。述廉对象为新北站街道干部职工及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督员,街道干部职工应不少于实有人数的80%。
第四条 领导干部述廉后,街道纪工委组织纪工委副书记及党风廉政建设特邀监督员及街道干部职工对述廉对象的廉政情况进行现场测评。
第五条 按照区管干部管理模式,民主测评采取百分制,划分四个等次:80分以上(含80分)为较好,60分(含60分)至80分为一般,50分(含50分)至60分为较差,50分以下为差。
第六条 结合对领导干部的述廉、考廉和评廉情况作出个人廉政评价,并提出相关要求和建议,形成评价报告报区纪委。评价结果为“一般”等次的,给予警示谈话;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给予诫勉谈话;评价结果为“差”等次的,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第七条 领导干部的廉政评价报告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廉政征询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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