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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发表时间:2013/1/15 21:39:59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状及对策
--市民政局2012年政法综治维稳调研报告

国务院2003年6月20日发布了《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年8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使旧的“收容遣送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跟旧的“收容遣送制度”相比,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实现了四大转变;一是立法宗旨转变,从“强制性收容遣送”转变为“自愿受助”;二是经费渠道转变,从“可以适当收费”转变为“完全列入财政预算,无偿救助”;三是功能转变,从社会治安问题变为社会福利问题;四是对象转变,从原来的“没有明确界定对象范围”转变为“明确界定救助对象为城市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新制度的建立,实现了救助工作向规范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也是我国行政管理和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开远市救助管理站是1996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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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和缺乏救助站所设施以及人员配备,这项工作做得很吃力,我市这几年市财政预算都是每年安排10余万元,到10月便所剩无几了,遇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等,救助站因资金缺口非常大而不敢大胆实施救治。
3、条块分割的弊端。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而流浪乞讨人员流动性又很大,使县与县、市与市、省与省之间救助工作难以协调,目前的情况是,同级救助部门的联系较多,不同级部门的联系则很少。跨省救助工作开展比较正常,但也只限于省站与省站之间的联系,省站与外省(地)市站和县站的联系沟通很少也很难,特别是县级与县级之间,出于省事考虑,往往来人求助就救助到下一县(市)的费用,相互通报信息的很少。缺乏沟通协调合作精神,这样不但对流浪人员求助不利,也造成各地救助站多次审查核实身份信息,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量。
  针对目前救助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1、加强救助站所建设。县(市)人民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领导,要从人员、经费、场所、制度等方面予以保障,改善救助条件,提升救助质量,县(市)人民政府对建站资金安排困难的,省级财政应予补助。
  2、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身份识别工作是公安部门的强项,对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求助者,由救助站告知公安部门,经公安部门查实身份后才予以救助,主要是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得到救助或者专业“跑站”人员诈领救济金。对老、弱、病、残等流浪乞讨人员,公安、城管部门有引导和护送职责,将其劝说或引导至救助站求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或精神病人等,卫生部门应指定救治医院并实行积极治疗,救治费用由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承担,治愈后转救助站送其返家。
  3、救助经费实行全省统筹。目前救助经费基本上是同级财政部门安排,遇到危重病人、街上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站就无法实施救助。据调查,街头流浪人员90%为精神病人,本市户口的患者仅为5%,95%为外省市人口。要完全治愈送回家,30万人口的县级市一年至少需要医疗费用20多万元。这笔费用,全部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确实有困难,建议由全省统筹解决。只有这样,城市街道上的精神病人才会越来越少。
  4、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是政府的一项职能,也是社会各界的一份责任。在国外,慈善救助工作得到了非政府组织和居民的大力支持,同时,政府也对参与慈善救助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税收等政策优惠,积极予以引导发展,使社会力量在救助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替代”作用。在我国,个人对乞讨者的施舍还是相当普遍的,但慈善组织进行专门救助工作还未出现,政府应加快这方面法规政策的出台,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救助工作,以减轻财政经费保障救助工作的压力。
  5、加快救助立法,消除法律盲区。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作为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但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未完,全文共2512字,当前仅显示159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