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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3/2/26 7:48:04
目录/提纲:……
(一)坚持政府组织,农民自愿,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四)坚持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五)坚持公正、公开,权责平等,方便农民,确保受益的原则
(一)将本户《X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五)利用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不遵照医嘱,已达到临床出院标准而拒不出院的
(七)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处方发票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五)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七)与患者联手造假,制造假病历、串改病历、捏造现病史发病经过的
(九)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提高农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陕政发〔2009〕62号)和《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2013年新农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合疗组发〔20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整户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住院补助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特殊慢性病、大病保障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农民自愿,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以市为单位统筹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四)坚持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五)坚持公正、公开,权责平等,方便农民,确保受益的原则;
(六)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住院补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含特殊慢性病)、大病保障基金和风险金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入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员会的工作目标管理,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04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任,镇党委副书记和分管副镇长任副主任,卫生、财政、农业、民政、教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农民代表为成员的镇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
1.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解决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2.负责本辖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基本信息的核查登记,以及参合农户《合疗证》的填制、年度初审及发证工作;
3.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承担辖区内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咨询工作;
4.负责辖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整户按个人缴费标准交纳资金的收缴、上解等工作;
5.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的统计、反馈与报告;
6.建立和完善本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市合管会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7.委托镇医疗卫生机构经办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
第九条 各村要成立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任组长,会计、妇女主任、司法调解员、乡村医生及农民代表为成员的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协助做好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农民个人交纳部分的收缴上解等工作,监督村级合作医疗的运转情况;监督村民的就医行为等。

第三章 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干部、职工和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外,凡户口在本市内的常住农业人口,均应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必须坚持整户参合原则,避免重复参保。
户籍成员中属享受城镇干部、职工医保或离退休职工医保、现役军人、长期在外打工已参加当地医(居)保的、或被国家普通高校录取并参加医保的四类人员可不参加我市合作医疗,且不计入户内人数。但高中及高中以下的农业户籍学生、服刑劳教人员、及因多种原因离散离异出走而户口尚未迁出的,要遵照新农合整户参合的原则缴费参合。
第十一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
1.因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有权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合母亲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各项医疗费用与母亲分别结算,享受时间从出生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参合农民在参合期间因婚配原因,户籍由省内其他县(区)迁入我市的,由迁出县合疗办开具证明(注明本人在本年度的医疗费用补助情况),在我市合疗办注册登记,年度内可享受我市参合农民同等医疗费用补偿政策。
2.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3.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5.了解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以户为单位全家农业人口必须全部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的费用;新生儿次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2.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
3.主动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4.妥善保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就医与报销凭证和相关文书;
5.检举揭发和抵制各种破坏干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和事。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原则:
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予以资助的筹资机制。同时大力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资,多渠道筹措资金。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加的原则。农民如中断参合,再参加时需补交中断年度的参合费用(补缴标准为中断年度的个人筹资标准),补交年度的医疗费用不予受理报销,以达到消除投机思想,积极连续参合,增强互助共济意识的目的。
第十四条 筹资标准:
(一)中、省、市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每人每年补助300元,个人筹资标准65元,合计365元组成合疗基金(每年度筹资标准以省财政厅文件为准)。
(二)特困户、五保户等确属无力交纳个人费用的农民,由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出具证明,由民政部门审核解决。
(三)集体经济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对合作医疗给予扶持,具体资金数量各镇、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五条 筹资方式
(一)中、省财政的补助资金直接划拨到市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市财政补助资金每年由财政局按期一次性划拨到市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缴纳部分,以家庭整户为单位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征收。要求每年年底前,由各镇、办负责将所收缴的下年度农民参合资金和镇、村集体扶持资金一并上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超过时限的只能算在下一年度。新合疗统筹有效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农民个人缴费,在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可由镇(办)财税部门在农民粮食直补资金中或其他粮农副特产品资金中代扣代缴,统一开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在征得农民同意的前提下允许从大病住院补偿资金中代扣患者次年整户参合资金。
(四)各镇、办要明确落实一名合作医疗专职人员(简称合疗专干)和一名基金征收财务人员(简称征解会计)分别负责参合信息统计、证件审核、信息录入;征收基金的财务管理与票据领核、基金上解等工作。各镇办务必认真填写《**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建证变更登记表》、《参合农民花名册》、《**市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统计表》,并将表册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同时提供各村农民个人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额上解基金专户的凭证。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乡筹市管制度,在市合管会的领导下,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统一管 ……(未完,全文共12356字,当前仅显示293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