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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3/2/28 10:06:14
目录/提纲:……
(一)制定政务服务有关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七)收集、汇总、上报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单独设立的办
(八)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局和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设立投诉举报窗口,受理申请人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
(六)收集、汇总、上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有关政务服务工作数据和情况
(七)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务服务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保障政务服务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二)根据本部门(机构)授权及政务服务操作规范实施政务服务
(五)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协调
(六)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机构)的工作衔接
(七)完成本部门(机构)和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云南省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其他应当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构)设立的政务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构)设立的公共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12〕22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1日
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政务服务行为,深化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依法进行政务公开等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政务服务时应当实行政务公开,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规范、便民、高效、廉洁、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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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关部门审查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部门(机构)和服务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对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停止执行并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保障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五)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并联审批或者指定部门(机构)政务服务窗口牵头组织并联审批;
(六)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局和政务服务中心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
(七)收集、汇总、上报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单独设立的办
事大厅及各类园区管委会建立的综合服务中心有关政务服务数据和工作情况,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八)对下级政务服务管理局和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职责:

(一)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机构)制作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事项进行初审并报本级政务服务管理局;
(四)对各部门(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五)设立投诉举报窗口,受理申请人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
人员的投诉举报;
(六)收集、汇总、上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有关政务服务工作数据和情况;
(七)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务服务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进驻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规定将本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二)制定本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对涉及本部门(机构)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实行并行审批制度,对需要多个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建立部门(机构)内部协调机制;
(四)按照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服务窗口,选派、调整窗口工作人员及指定窗口负责人;
(五)在政务服务窗口依法、规范公开本部门(机构)的政— 6 —务服务事项;
(六)对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应授权本部门(机构)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窗口当场办理;
(七)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内部其他职能处(科)室应配合政务服务窗口做好现场查验、技术论证等工作;
(八)保障政务服务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九)对政务服务中心发出的政务服务事项督办函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十)协助政务服务中心处理申请人的咨询、投诉;(十一)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职责:

(一)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申请人填报所需申报材料;
(二)根据本部门(机构)授权及政务服务操作规范实施政务服务;
(三)根据本部门(机构)授权,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理,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政务服务事项,应督促本部门(机构)在承诺期限内办理;
(四)接受申请人的办件咨询,实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五)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协调;
(六)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机构)的工作衔接;
(七)完成本部门(机构)和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综合服务中心纳入本地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研究确定进入园区开展政务服务的部门(机构)和事项,按照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相同标准和要求,为园区企业和项目提供服务。
各类园区管委会建立的综合服务中心,对进入园区的企业和项目开展“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政务服务的要求、职责、行为规范等参照政务服务中心规定实施。

第三章 政务服务行为规范第十五条 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部门(机构)一律不得在本部门(机构)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办理。
第十六条 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
部门(机构)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格式印制,并提供申请人免费索取。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管 ……(未完,全文共7216字,当前仅显示253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