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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税收征管问题探析

发表时间:2013/3/18 16:51:48
目录/提纲:……
一、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理论与内涵
(一)信息管税的提出
(二)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内涵
(三)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分类
二、当前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现状和局限
(一)近年来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实践探索
(二)利用第三方信息的外部环境局限
(三)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内部局限
三、国外信息管税的几点经验
(一)统一的终生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独立的电子化信息处理中心
(三)严密的部门间信息互联网络
(四)深入的多方信息比对分析
四、促进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税收征管的思考
(一)加强宣传,提高信息管税重要性认识
(二)健全制度,构建信息管税法律机制
(三)加大力度,有效拓展第三方涉税信息来源
(四)强化责任,建立专门的信息采集处理机构
(五)注重分析,实现第三方涉税信息增值应用
……
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税收征管问题探析


2009 年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大力推进信息管税的征管工作思路,这是遵循税收征管发展规律,借鉴世界税收管理经验,契合我国征管实践趋势而做出的重大决策。长期以来,信息不对称成为制约我国税收管理的短板,特别是作为“信息管税”的重要基础的第三方信息游离于税收管辖权之外,给税务管理带来许多困难和挑战。本文就是旨在从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的角度研究如何强化信息管税。
一、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理论与内涵
(一)信息管税的提出
中国税收征管模式的转换贯穿于税收征收管理的改革进程中,并随着各个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变化而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税源管理方式手段也随之演进,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实践过程。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税收专管员专责管理”模式,到90 年代的“以票控税管理”模式,再到现在提出的“信息管税”模式,税源管理方式方法的完善和创新,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生生不息的活力。
第一阶段:税收专管员管税。与计划经济_相适应,此时税源管理实行的是“一员到户,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的专管员专责管理模式,这是一种全能的管理制度,按经济情况、行业等因素设置税务工作岗位,根据纳税户的规模和税收工作繁简配置人员,征管查由专管员一人负责。而后又实行税收“征、管、查” 两分离、三分离,但是这种模式并没有取消专管员制度,对纳税人的管理仍然建立在专管员的“管”上。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方式基本上采用人海战术,依靠税收管理员“人盯人”的方式进行管理,这种全面撒网、不分轻重的“牧羊式”管理方式适应了计划经济时代税源性质单一,数量不多的特点,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管理效率低下,管理效果随意性大,征纳成本高,上级监控难等问题日益显现。
第二阶段:以票控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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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税源监控、提高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的催化剂。因此,我们必须对第三方涉税信息进行加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并转化为有价值的税源信息。
(三)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分类
1.按性质可分为:一是权益许可类信息,如工商、公安、矿管等部门的证照、许可类登记和变更信息;二是资产变动类信息,如土管、城建、专利等部门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专利权等的登记和变动信息;三是生产要素类信息,如海关、铁路、机场、航运、供电、供水等部门的业务办理信息;四是资金流动类信息,主要是金融机构掌握的纳税人资金流动信息;五是人力资源类信息,主要有人事、社保等部门掌握的企业用工、投保信息。
2.按对税务机关的用途可分为:一是税收分析类,如:统计部门的宏观经济数据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的行业经济指标等;二是户籍管理类,主要是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的登记信息,地税部门的相关税种税基信息、统计部门的经济普查信息、各政府有关部门的单位团体登记注册信息;三是评估参考类,如: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的耗电、耗水信息,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指标,银行、保险、交通(车辆管理)部门的纳税人资产、经营信息等;四是税源监控类,如:关联企业交易信息、二手车交易信息、海关、铁路、机场、航运、物流等部门的业务办理和大宗商品流向信息、进出口报关信息等;五是非居民所得税类等,如公安部门的出入境情况,外管部门的进出口贸易和外汇收付支付信息。
3.按部门划分,根据政府机构设置,包括工商、质检、海关、银行、法院、财政、民政、林业、商务等部门 。
二、当前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现状和局限
(一)近年来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实践探索
1.税收法律法规开始有所规定。如:《征管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这就为全社会做好协税护税工作从法律上设立了具体规定,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有义务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监控提供了法律依据。
2.横向交流拓展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各地税务机关逐步探索与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以江西国税为例,近年来江西国税积极拓展第三方涉税信息,与工商、地税部门建立了户籍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明确了户籍信息的交换内容、交换周期、交换方式;与地税部门开展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和推广工作,交流相关税种申报缴纳和其他经营状况指标情况,建立了货物运输发票等信息传递制度;与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实现进出口报关、外汇结算等信息的交流,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重点控制涉及进出口税收的信息,打击偷骗税行为;与银行、保险、交通(车辆管理)部门交流纳税人资产、经营等状况,为开展纳税评估、反避税、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和查处“非正常户”等提供资料;推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系统”,组织开展了机构代码存量信息的比对,对比对出的未登记信息、错码信息、重码信息、共享差异信息及时核查、反馈;与省电力部门建立按季传递用电信息制度,生产经营情况与用电数量关联度较大的商业、服务业等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用电信息共享范围。
3.金税三期的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监控,是税收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实施的“金税工程”三期涵盖了“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反映了税务信息化的一个全新目标,其中四个系统包括征管系统、行政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外部信息交换系统。外部信息交换系统是一个解决税务系统与外部单位之间信息交换共享的系统,其主要目标就是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税务机关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监控的问题,提高监控效率,服务税收征管工作。
(二)利用第三方信息的外部环境局限
1.法律支撑不够。当前,税务机关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单位间的信息共享还处于初级阶段,共享不够,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支撑不够,征管法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税收征管法》仅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要求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可是,在法律条文规定中没有明确哪些单位和部门具有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以何种形式、程序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没有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与税务机关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社会力量得不到充分调动,税务机关就无法及时获取稳定可靠的第三方信息。
2.部门目标不一致。由于不同单位、部门具有与税务机关不同的“信息权责”,税务机关与政府各部门(包括国有企业间各部门)、社会各单位之间工作目标的不一致,再加上协调程序不到位导致第三方信息共享不够深入。从金融机构角度上讲,按照银行法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负有为开户单位b_m的义务,但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是否属于x_m范围则没有明确规定。同样问题在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信息交换中也存在,相关部门有时会根据其部门或行业法规拒绝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影响部门间配合的积极性。
3.纳税人数据口径不一。由于第三方涉税信息广布于不同的部门、单位,来源于不同的信息系统,从而导致第三方涉税信息、口径的不统一。例如纳税人编码问题,同一纳税人,税务部门以纳税识别号为身份识别码,工商部门则以工商登记号、质监部门为组织机构代码,而在国地税之间,在未实行联合办证之前,同一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也不尽相同,信息交换、共享对应难度大。
4.信息化发展不均衡。当前,我国各个公共管理部门都着力开展信息化建设,但各部门、单位之间信息化水平程度不一,有的部门单位已经实现了全国信息集中,如:国库、公安、质监及部分商业银行等,有的部门单位实现了省级集中,如:税务、工商、电力等,有的则仅实现了市级集中,由于部门间信息化程度不一致,导致信息电子化采集难度大,数据准确性低。
(三)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内部局限
1.理念尚未完全确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几经改革,科学的税收管理理念也逐步深入人心,但一些税务干部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重收入、轻管理的思想依然存在,认为税务管理就是把该管的 ……(未完,全文共14352字,当前仅显示341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税收征管问题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