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对非居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概念的基本理解
二、我省非居民企业概况及税收管理情况
三、我省非居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税源信息获取困难
(二)调查取证困难
(三)征免事项界定困难
(四)非居民税款追缴困难
(五)税源监控困难
(一)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存在制度性缺陷
(二)涉税信息来源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
(三)非居民企业税收特点,客观上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四)信息技术运用相对滞后,管理手段缺乏刚性
(五)对逃避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不作为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四、国外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主要经验及其借鉴
(一)相关法律法规界定明确,操作性较强
(二)管理手段先进,信息技术功能强大
(三)建立国际与国内部门间的协作体系,及时有效获取税源信息
(四)以征管互助协定方式,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
五、深化非居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对策选择
(一)规范法律法规和制度,增强现行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可操作性
(二)健全分类管理机制,提升非居民税收专业化管理效能
(三)建立信息管理平台,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实现信息管税
(四)改进纳税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增强对非居民纳税人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强化对非居民税收的基础管理
……
非居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问题分析与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投资、跨国贸易和跨国间的人员流动,使所得税管辖权的国际交叉、税源的国际间流动日渐增多和日趋复杂。尽管国际间频繁的经济活动创造了越来越丰沛的非居民税源,但这种非居民税收零散、隐蔽,管理难度极大,属于国际间税收征管的一道普遍性难题,对其税收管理的成功与否,不仅体现一个国家的税收管理水平,同时也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税收权益。因此,应如何贯彻落实税法规定,加强对非居民税收征管,提升管理水平,已成为目前国际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试结合我省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实践,并借鉴当今国际上对非居民税收的管理经验,就如何加强非居民税收专业化管理作一简要分析和探讨。
一、对非居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概念的基本理解
2008年1月开始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指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如,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外国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_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时间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此理解,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目前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构成纳税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外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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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难度较大。相对于发达地区,非居民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常设机构以开展经营业务的情况很少,主要以投资,借贷、提供专有技术、承包工程劳务为主,这类业务相对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而言,不需要办理
税务登记或只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源分散,突发性强,流动性大,涉税信息很难收集,税收征管难度极大。
近年来,我省在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方面,坚持以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维护国家权益为出发点,以信息管税为手段,不断强化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专业化管理。具体来讲,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针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业务类型多、情况复杂,税收监管难度较大的特点,对不能准确判定其征免税的企业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二是对临时来华提供劳务、承包工程项目类非居民企业涉税事项主要通过委托代理人(一般为发包方单位)办理,大部分是由发包方负责扣缴税款;在日常管理中,临时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业一般在发生售付汇事项时,才向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并报送经营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申报完税后,即结束扣缴义务。三是对按规定设立营业机构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全部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税。四是对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应纳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法定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目前,我省各征管单位对该类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主要以售付汇出具税务证明事项审批结合国际税收协定来加以监管。五是对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事项的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的规定,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了为企业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的管理,此项工作已成为目前税务机关对临时来华从事经营活动及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实施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
通过实践,我省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这不仅表现在非居民企业税收总量有明显增长,更重要的是我省在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方面,经过近年上下的共同努力,其基础工作得以进一步夯实,岗责明确、制度规范,手段日趋信息化,人员素质不断提高,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方式日益呈现出专业化管理特点,以往各自为政、分散游击、零敲碎打、信息滞后的局面得以有效扭转,在全省建立起省局推动、上下联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专业化管理格局。
三、我省非居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从实践看,我省在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中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随着我省对外经贸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对外合作领域的不断扩大,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业务量也在逐年增多。由此,导致非居民税收管理中所反映的一些与其它类型企业税收不同的问题渐趋明显。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税源信息获取困难。税务管理部门获取税源信息的最直接渠道就是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但非居民企业除了在境内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外,其他情况一般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而且在结算时也通常使用的是国际通行的自制发票形式。由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同时不使用税务监制的发票,这使得税务管理部门很难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相关业务信息;加之非居民涉税信息来源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而各职能部门之间没有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动机制,对于非居民在华劳务的具体内容,在当地的时间、人数,以及非劳务类的特许权使用费作价的合理性,预提税的扣缴情况等重要信息都无法及时掌握;此外,由于非居民税源信息大多来自外部,税务管理部门对非居民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传递往往显得较为滞后,不能及时、准确掌握非居民税收管理中有关股权转让、进口设备、引进技术等方面的重要信息,致使税务部门难以对非居民企业实施及时而有效的税收征管。
(二)调查取证困难。一是随着离岸股权转让行为的日益增多,跨国公司间对其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从最初谈判、协议签订、到最终转让款项交割等各个环节,往往全部在_进行,税务机关难以取得真实的交易金额信息及相关证据。二是有的非居民企业甚至通过税收筹划,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低价或平价转让股权等财产,再利用经常项目下外汇管理的相对宽松,将资金流出_,造成税务机关难以核实其真实的交易信息和获取相关证据。三是劳务活动的国际化,跨境设计日趋复杂,且发生频繁,有的为达到规避纳税的目的,签订虚假合同,将在国内提供的劳务约定为_发生,造成税务机关取证困难。四是难于认定“受益所有人”。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中明文规定了有关“受益所有人”的条件,但主管税务机关很难获得申请人有关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等基本情况,对缔约国有关所得征免税和税率的相关规定,也难以掌握其具体情况。
(三)征免事项界定困难。一是专有技术使用费界定难。相关政策规定对于同外商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只受让专有技术使用权,外商为提供该项技术的使用所收取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是整个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列为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一并征税。实际工作中哪一些属于为提供转让技术的使用所收取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往往成为税企争论的焦点。二是劳务发生地界定难。目前通常按照合同条款来区分境内劳务和_劳务,但随着网络和交易手段的发展,使跨国劳务和交易的真实地点难以核实,非居民企业往往以其_提供劳务为由,通过合同将全部或大部分劳务收入确定为_收入,实际工作中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难以核实,且事后难以实地检查,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准确对劳务发生地是否在_进行认定,于是支付_劳务费就成为企业偷逃税和转移利润的一个重要手段。三是常设机构判定难。常设机构的判定虽有时间限制,但非居民利用合同进行税收筹划,逃避境内纳税义务,常设机构的判定成为征纳双方争 ……(未完,全文共13251字,当前仅显示315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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